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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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资助购房 离婚后如何分割

  •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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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6-07 10:05

【概要描述】李小姐:我与张某于2008年7月结婚,2009年6月,两人准备购房,由于我们积蓄有限,我父母拿出了多年的存款5万元资助我们购置新房。现我与张某感情破裂,准备起诉离婚,请问,我的父母为我们购房出的5万元是否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公婆资助购房 离婚后如何分割

【概要描述】李小姐:我与张某于2008年7月结婚,2009年6月,两人准备购房,由于我们积蓄有限,我父母拿出了多年的存款5万元资助我们购置新房。现我与张某感情破裂,准备起诉离婚,请问,我的父母为我们购房出的5万元是否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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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我与张某于2008年7月结婚,2009年6月,两人准备购房,由于我们积蓄有限,我父母拿出了多年的存款5万元资助我们购置新房。现我与张某感情破裂,准备起诉离婚,请问,我的父母为我们购房出的5万元是否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唐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依你所述的情况,你的父母是在你们婚后为你们出资购房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就应依照上述规定,将5万元购房款认定为对你们两人的赠与。如果你们离婚,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邱先生:2008年2月26日我和金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只共同生活了几个月,自2008年6月开始即分居。今年春节前,我到金某家,发现她刚分娩了一男婴,我伤心至极,想跟她离婚。请问孩子不是我的,我能在金某分娩未满一年内起诉离婚吗?

  唐律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按此条规定,金某刚分娩未满一年,你是不可以起诉的。但如果你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金某分娩的男婴不是你的,在司法实践中,你也可以根据该条“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之规定,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受理。

  张先生:我看中一套楼房,支付了10000元订金,但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告知将在楼房外墙安装大型广告牌,我不同意就没有签订购房合同,请问购房订金可以退吗?

  唐律师:购房订金是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具有保证的性质。但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订金只有用来促成客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而不是保证购房者一定要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予以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订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按照法律关于订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订金返还买受人。据此,你在与开发商洽谈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提出了你不能接受的条件,你完全可以拒绝签订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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