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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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诉讼 你应该知道的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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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6-0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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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法院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两当事人各被罚款50万元,备受大家关注,小编为您整理集纳了有关虚假诉讼的几点小知识。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诉讼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单位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三百零一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新增规定: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依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两当事人各罚款50万元。

  从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账户之间随意转款、款项用途随意填写的事实,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确信,这起案件的债权系上海欧宝公司截取两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而成。

  相关评论

  打击虚假诉讼维护社会诚信

  虚假诉讼利用司法的权威性、震慑力、执行力等特点来实现非正当的目的,这些诉讼行为虽然表面上都有诉讼的合法形式,但是缺乏司法正义的内涵。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建黑名单制严惩虚假诉讼行为

  一些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高法此次将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虚假诉讼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目的就是供各级法院审理涉及虚假诉讼案件时作为参考。除此之外,为了进一步加强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力度和效果,还可以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将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等纳入“黑名单”,记入当事人的诚信记录;从立法上建立“诈害债权第三人”制度,允许一般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可能侵害债权的诉讼程序,允许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通过司法解释对受到虚假诉讼损害的一般债权人的诉讼地位、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等问题制定可操作性的规范,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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