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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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记儿子名下

  • 分类:经典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6-07 09:59

【概要描述】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2日电:郑先生夫妇婚后将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6岁儿子名下。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记儿子名下

【概要描述】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2日电:郑先生夫妇婚后将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6岁儿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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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2日电:郑先生夫妇婚后将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6岁儿子名下。离婚后,郑先生认为房子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近日,塘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涉案房产登记在其儿子名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审判决驳回了郑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郑先生与吴女士于1998年结婚,并于2000年生育儿子小郑,后经双方协商,共同出资于2006年初,购买塘沽某小区一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去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小郑归女方抚养。离婚后,因郑先生提出分割儿子名下房产始终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处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和第129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基于该房屋产权属于郑先生与吴女士婚生子小郑的,因此,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屋。据此,法院一审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人民网所属: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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